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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業是一種新型的企業形式,主要由非公有制資本( 外國資本、民營資本 )以及公有資本( 集體資本、國有資本 )參股進行組建。從實際情況看來,由于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正式出現,股份制企業的出現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設立呈現出全新的企業組建模式。對于企業來講,完善的治理結構能夠進一步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對投資者的權益進行充分保障,使更多的投資機構關注到混合所有制企業并形成合作,進而推動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良好發展。
一、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治理內容
法人治理結構又被稱為公司治理,是當前企業制度中最為重要的組織架構。法人治理結構需要利用機制來對利益主體的積極性進行調動,并對其進行有效制約,促進其良好發展。通常來講,法人治理結構關系到企業的組織形式、分配利益、管理機制和制度安排,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層之間的關系,而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含和利益相關者( 客戶、員工和社會民眾 )之間的關系。對于混合所有制企業來講,法人治理結構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主要由公司的股東組成,能夠體現出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也是公司之中最高的權力機構。
第二,董事會,通常通過公司股東開會選舉產生,明確公司的發展方向,并對公司較大的經營活動進行決策,并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第三,監事會,是公司內的監督機構,對公司董事和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經理,主要由董事會聘任,進而成為公司的執行者和經營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以上組成部分都是按照我國《 公司法 》進行設置的,這些組成部分的形成、職權和規則在我國《公司法》中明確指出,由此可見,法人治理結構需要在遵循法制的前提下根據公司屬性進行組建,因此,各個公司之間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治理存在的問題
( 一 )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架構
從實際情況看來,個別混合所有制企業創建了“ 三會一層 ”的結構,但在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中仍然存在缺少任職人員的現象,而且沒有進行明確且合理的責任劃分,與監管政策導向的實際情況完全不符。除此之外,還有個別混合所有制企業在法人治理時非常被動,一旦相關部門和法律法規調整公司要求,而且沒有修訂公司章程且進行備案登記,公司章程就會因此不具備合法性及有效性,尤其是沒有在公司章程中主動加入黨建工作,職工監事沒有按照要求進行設立的情況出現已久。
( 二 )“ 兩會一層 ”履職水平不足
在法人治理結構中,“ 兩會一層 ”非常重要,混合所有制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加強對“ 兩會一層 ”履職能力的管理力度,使其工作能力能夠得到進一步提升。但從實際情況看來還存在些許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第一,大量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不存在為加強董事會履職能力而開展相關工作,并且許多企業也沒有進行專項委員會的設立,相應的責任、規則、履職要點均沒有進行明確。第二,當前許多混合所有制企業沒有明確指出監事會的履職要求和內容。第三,沒有對高級管理層的信息匯報義務進行清晰且強制地要求。
( 三 )不具備健全的激勵制約機制
通常來講,混合所有制企業需要促使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履行自身職責,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出激勵制約機制,其中應當包含績效考核等制度,除此之外,還要對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履職情況進行掌握和監督。但從實際情況看來,個別混合所有制企業并不具備激勵制約機制,即使少數企業具有激勵制約機制也沒有做好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考核和監督等工作,這種流于形式的情況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普遍存在。
三、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治理的策略
( 一 )構建完善的法人治理架構
法人治理架構作為混合所有制企業的重要工作之一,應當從以下幾點構建出完善的法人治理架構。
第一,應當構建由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和高級管理層所組建的法人治理架構,并對相關架構不斷進行優化,然后對公司董事會決策、監事會監督、股東會所有權以及高級管理層的經營權進行明確,使“ 三會一層 ”都能夠履行自身職責。除此之外,董事會還需要設立專項委員會幫助公司進行決策,保證公司各個決策的合理性,治理人員的數量應當與公司章程相符,并根據我國《 公司法 》召開職工大會,提名被推薦的職工監事,進而杜絕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及高級管理層出現缺少任職人員情況。
第二,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黨建工作,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進行明確。在法人治理結構中,黨組織非常重要,其自身的領導和推動作用能夠對混合所有制企業“ 三會一層 ”的運行提供幫助,使公司的“ 三會一層 ”能夠各司其職。除此之外,黨組織還需要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架構提供幫助,從而充分保證“ 三會一層 ”運轉的規范性和職責的履行。
第三,需要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實際情況進行充分了解,并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進行不斷的優化和完善,然后根據流程修訂公司章程,第一時間進行備案登記,從而充分保證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二 )促進“ 兩會一層 ”規范盡責履職
為促進董事會、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層能夠規范地履行自身職責,需要開展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需要召開董事會商議公司事宜,在召開董事會時,需要事先按照公司章程做好準備工作,保證董事會運行的合法性,確保公司董事能夠盡責履職。除此之外,董事會以及設立的專項委員會還要對企業的運作情況、風險控制以及發展規劃等工作加以重視,并將決策意見在董事會中提出。
第二,在召開監事會會議時,監事應當按照規定出席會議,然后審議各個議案產生決議。除此之外,在開展董事會會議時監事同樣需要列席,并將自身的看法和建議提供給董事會,使其能夠做出正確的決議。不僅如此,監事會還需要著重監督混合所有制企業的運作情況、風險控制,并對企業的發展規劃等工作加以重視。第三,高級管理層應當在董事會授權后根據公司章程展開經營和管理等工作,并對董事會定期上報工作內容和細節,使監事會能夠對自身進行全面的監督。
第四,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等治理人員應當不斷學習,豐富自身的政治知識,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以便對企業的發展提供幫助,規范地盡責履職。
( 三 )建立健全的激勵制約機制
健全的激勵制約機制能夠使各方利益進行協作,并對股東以及相關利益者的利益進行維護,進而推動公司的發展,需要通過以下幾點建立健全的激勵制約機制。
第一,需要根據法人治理的規定構建出完善的決策流程和薪酬管理結構,并將“ 兩會一層 ”的職責明確出來,然后建立專項考核部門,考核“ 兩會一層 ”的履職和績效情況。
第二,應當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管理方案,應用到“ 兩會一層 ”的工作之中,績效考核管理方案應當包含企業經營以及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等多方指標,考核權重也應當進行合理地設置。
第三,應針對“ 兩會一層 ”的履職情況對評價模板及評價制度進行完善,創建出科學的履職評價體制,其中應當包含互評和自評。
綜上所述,法人治理對于混合所有制企業來講非常重要,能夠對企業的發展產生影響。從實際情況看來,企業要想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需要構建出完善的法人治理架構,采取措施規范“ 兩會一層 ”的履職情況,還要建設出健全的激勵制約機制,確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和高級管理層都能夠認真履行自身職責,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促進企業的良好發展。